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1384號
上 訴 人 朱正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97
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4860號,1
07年度毒偵字第5282號,108 年度偵字第708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 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朱正中不服原判決,表明就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 之(一)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二)幫助施 用第一級毒品2 罪、(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提起上訴 。其上訴意旨,僅以:「希望能再從輕量刑」等語為由,而 於原判決上開部分有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 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高 玉 舜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