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9年度,1330號
TPSM,109,台上,1330,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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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劉劮恩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
7 月18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942 號,起訴案號: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4363 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查: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劉劮恩攜帶兇器強盜罪刑( 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並為沒收(追徵)宣告部分之判決,駁 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另竊盜部分,已據上訴人撤回其第 二審上訴在案),已綜合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 ,敘明認定上訴人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凌晨3時45分許,利用 新北市○○區○○路0段00 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僅店員周庭宇一 人之機會,攜帶兇器鐵鎚1 支,強盜該超商收銀機內現金新臺 幣1萬2千元得手犯行之得心證理由(見原判決第2至3頁)。經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任 意推定犯罪事實、違背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 不適用法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且所量處之刑,並未逾法 定刑度,亦無濫用量刑職權之情事,尚難率指為違法。再:犯罪後坦承犯行、賠償被害人與否,固可納入犯罪後態度 良窳之判斷因子之一,然原判決並非僅以此一情狀作為量刑之 唯一依據,自無從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違法。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 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執其個人主觀意見,泛稱:周庭宇自身 並沒有任何財物損失,且不要賠償,而上訴人均已認罪,亦有 與便利超商和解之意願,是周庭宇表示無權代表便利超商和解 ,原判決以此認為上訴人未賠償周庭宇及便利超商損害,對上 訴人不公平,又107 年11月14日罵周庭宇,是因為周庭宇在陳 述事發經過時加油添醋,講了一些上訴人沒有做的事,上訴人 當然會激動辯解,甚至說出不堪入耳的話,上訴人對此亦深感



後悔,也願承擔後果,向周庭宇道歉,雖然周庭宇不接受,但 只要是人都會犯罪,希望給上訴人機會去彌補過錯,有重新開 始之機會云云,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 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楊 真 明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李 麗 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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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