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8年度,59號
IPCA,108,行專訴,59,2020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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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

原   告 陳慶雄 
輔 佐 人 張維智  
陳佳隆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韓薰蘭 
參 加 人 鈺晟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鎮傑(董事)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信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8 年7 月2 日經訴字第108063065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事實概要
壹、參加人於民國(下同)101 年11月26日以「黃色玻璃製造方 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8 項(後修正為 7 項),經被告編為第101144129 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 發明第I56704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貳、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及第2 項 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依系爭專利舉發N01 案中核准 並公告的系爭專利107 年5 月30日更正本(刪除請求項2 、 4 至7 項)審查,以同年12月26日(107 )智專三(五)01 029 字第107212255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3 舉發不成立」、「請求項2 、4 至7 舉發駁回」之處分。原 告不服前述舉發不成立部分的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 8 年7 月2 日經訴字第10806306590 號訴願駁回,原告不服 ,向本院提起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 訴訟。




乙、當事人聲明及陳述要旨
壹、原告方面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就「玻璃原料組成成份之重量百分比為60 % ~80% 之氧化矽、10% ~20% 之氧化鈉以及5%~15% 之氧化 鈣」之三種原料成份百分比「區間」為一個操作實例,顯非 實際(真正)操作之實例,無法證明系爭專利可據以實現( 製作出黃色玻璃)。退步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1 記載玻璃 原料包含氧化矽、氧化鈉以及氧化鈣,該三種成份原料之重 量百分比和應為100%,惟系爭專利【實施方式】之實施例載 明:「玻璃原料組成成份之重量百分比為60% ~80% 之氧化 矽、10% ~20% 之氧化鈉以及5%~15% 之氧化鈣」,以氧化 矽最低60% ,加上氧化鈉最高20% ,以及氧化鈣最高15% 加 總計算,重量百分比僅95% (60+20+15),未達100%,且差 距高達5%,違背一般實做常理。
二、系爭專利之著色原料以及著色原料添加物以低溫(900 ~11 00℃)加入玻璃原料,亦違反可據以實現之規定,蓋依證據 8 第2 欄第20行及第4 欄第7 行、第31行內容,需使用前爐 及著色玻料,才能在低溫(出口溫度仍需控制至少在至少20 70°F (1132℃))為玻璃著色。惟系爭專利中文摘要、發 明說明之【發明內容】、【實施方式】,及申請專利範圍請 求項1 、3 ,則是於一般大氣環境條件下,以及900 ℃~11 00℃的溫度條件下,加入著色原料(包含氧化鈰、氧化鐵以 及氧化鈦,或重量百分比為47%~49%之氧化鈰、47%~49 %之氧化鐵以及2 %~5 %之氧化鈦),及著色原料添加物 氧化硼,與該等玻璃原料混合熔解。惟著色原料中氧化鈰、 氧化鐵、二氧化鈦的熔點分別為2400℃、1566℃及1870℃( 證據3 至5 、16),在系爭專利加入著色原料階段(溫度90 0 ~1100℃)為粉末固體(非液體),該等著色原料不可能 與玻璃原料(於溫度900 ℃~1100℃,相當於花生醬之黏稠 度)熔解混合。退步而言,縱使不論氧化鈰等著色原料無法 在900 ℃~1100℃熔解,玻璃進行著色等工作之溫度為1200 ℃以上(此時玻璃之物理性質接近液體),可以得到均勻的 呈色方式(甲證9 至11、19至21);系爭專利所稱900 ℃至 1100°C 非一般之鈉鈣玻璃(包括於請求項1 之玻璃原料範 圍內)工作溫度(甲證4 、5 及9 ),蓋低於液相溫度1200 ℃,除了有前述黏度問題造成無法均勻攪拌之外,很容易因 結晶產生鈉鈣玻璃之失透(devitrification ),而無法達 到應有的玻璃品質(證據19及20),即系爭專利之著色原料 以及著色原料添加物以低溫(900 ℃~1100℃)加入玻璃原 料,無法得到具有穩定色澤的黃色玻璃,而違反可據以實現



之規定。
三、再退步而言,參加人於面詢時自認需特殊的「低溫玻璃」才 可以達成黃色玻璃成色,但配方是機密,不便揭露(面詢時 被告有錄音)。如系爭專利需要參加人所稱之特殊「低溫玻 璃」才能據以實現,系爭專利卻未揭示上述「低溫玻璃」存 在之事實及配方,他人依系爭專利所揭示之內容自無法據以 實現,製作黃色玻璃,系爭專利明顯違反據以實現規定。另 參照系爭專利圖2 及請求項1 ,著色原料與著色原料添加物 是在加入色料步驟分別加入,故系爭專利並未揭示任何前處 理,此與上述參加人所述將色料預先製配為「低溫玻璃」不 同,且為反向教示,明顯是刻意隱瞞甚至誤導。四、系爭專利說明書【實施方式】所載實施例之玻璃原料組成成 份之重量百分比為60% ~80% 之氧化矽、10% ~20% 之氧化 鈉以及5%~15% 之氧化鈣,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則為玻璃原料 成份氧化矽、氧化鈉以及氧化鈣,並無重量百分比之限制, 惟同組成份但重量百分比不同比例之物理性質或化學性質亦 未必相同,各成份間重量百分比例高低,影響專利實施之成 敗,為專利審查之重要事項,系爭專利【實施方式】所載玻 璃原料組成成份之重量百分比為60% ~80 %之氧化矽、10% ~20% 之氧化鈉以及5%~15% 之氧化鈣實施例,無法支持系 爭專利請求項1 所列「玻璃原料成份氧化矽、氧化鈉以及氧 化鈣(無重量百分比之限制)」本於實施例之相同方法,當 然可得到相同黃色玻璃,說明書既無法支持請求項,系爭專 利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應予撤銷。
五、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僅揭示著色原料與著色原料添加物,但未 揭示①著色原料與玻璃原料之比例,從而系爭專利並未揭示 其玻璃成品的各組成成份的最終比例,無法確認是否可得到 黃色玻璃;原告則已舉證包含氧化鈰、氧化鐵以及氧化鈦成 分之多個綠色玻璃先例,顯然本技術領域人士無法直接而無 歧異地理解而實現(製造)系爭專利所稱之黃色玻璃,違反 明確性規定。再者,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甚至說明書亦未揭示 ②著色原料添加物相對著色原料及/ 或玻璃原料之比例,系 爭專利主張可以一般技術人認知相違的低溫條件進行著色原 料熔融,則其著色原料添加物相對著色原料及/ 或玻璃原料 之比例自屬最關鍵的技術內容,但系爭專利並未揭示其比例 ,從而使得本技術領域人士需要過度實驗才可能得到(事實 上溫度低於著色原料之熔點,不能熔融)著色原料添加物之 助熔效果,故無法直接而無歧異地理解而實現(製造)系爭 專利所稱之黃色玻璃,違反明確性規定。
六、屬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我國專利案第I365861 號,本係以氧



化鈰和氧化鐵作為著色原料,經過氧條件下熔製之技術手段 ,解決一般大氣環境條件無法製造低成本黃色玻璃之問題, 系爭專利主張在一般大氣環境條件,以及900 ℃~1100℃的 溫度條件下,加入著色原料(包含氧化鈰、氧化鐵以及氧化 鈦,或重量百分比為47%~49%之氧化鈰、47%~49%之氧 化鐵以及2 %~5 %之氧化鈦),及著色原料添加物氧化硼 ,與該等玻璃原料混合熔解。可製造低成本黃色玻璃。惟舉 發審定書既認定:「單一化合物之物理或化學性質無法證明 組成物之物理性質或化學性質亦具有相同性質」(見甲證1 第13頁第12列),本於同一道理,同組成份但重量百分比不 同比例之物理性質或化學性質亦未必相同,本技術人士可由 組成份推知其物理性質或化學性質,若系爭專利主張具有反 其原有性質者,自應由系爭專利發明人負舉證責任,添加不 同比例之著色原料與著色顏料添加物,影響氧化還原作用, 及專利實施(製作黃色玻璃)之成敗,自屬專利審查之重要 事項,準此,被告本應命參加人舉證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所列之方法,包括但不限於組成物比例、一般大氣氛圍 及低溫成色等,具進步性而可以製造(據以實現)黃色玻璃 ,再審核確認其可行性。尤其原告於舉發時已舉證證明一般 大氣環境下,以氧化鈰、氧化鐵以及氧化鈦為著色成份所製 造者為綠色玻璃,並非黃色玻璃,參加人或被告,就系爭專 利確可實現,製造出黃色玻璃之積極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 。舉發審定書及訴願決定徒以原告所舉另案玻璃成份,與系 爭專利所宣稱,可製作出之黃色(並未經證明)玻璃成份不 同,為否准舉發案之依據,全未斟酌諸多先前案例於一般大 氣條件下所製造者均為綠色玻璃,系爭專利案未舉實施例即 准予專利,於法已有未合,經原告舉發後,被告未命參加人 舉證證明,於法自非無違。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3 項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 、2 項。
七、聲明: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3 舉發不成立」部分 撤銷。
(二)被告就系爭專利舉發事件(000000000N03),應作成「請 求項1 、3 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貳、被告方面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先前技術文獻,亦即我國專利第I3 65861 號說明書第6 頁第3 段之記載、第9 、10頁實施例之 記載,即可產生各種不同深淺之黃色色澤的透明玻璃,可見 系爭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已能明瞭黃 色玻璃之製造技術中各種要件之配合,包括組成有氧化矽、



氧化鈉、氧化鈣,配合其他不同成份(例如硫),以及使用 氧化鈰CeO2和氧化鐵Fe3O4 含量的不同並在特定溫度及圍氣 下可製得黃色玻璃,係明確記載黃色玻璃製造所用之組成物 、重量範圍、製造條件等必要內容,據此,系爭專利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 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參酌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 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容,據以實施系爭專利之發明 ,且產生預期之功效。又,系爭專利說明書【實施方式】記 載系爭專利黃色玻璃之二階段製法、溫度範圍及特定組成物 ,玻璃原料係包含組成成份之重量百分比為60% ~80% 之氧 化矽、10% ~20% 之氧化鈉以及5%~15% 之氧化鈣以及著色 原料、著色原料添加物,而該著色原料係包含組成成份之重 量百分比為47% ~49 %之氧化鈰、47% ~49% 之氧化鐵以及 2%~5%之氧化鈦,另該著色原料添加物係為氧化硼,供強化 其黃色顏色並保持其色澤的穩定。該黃色玻璃製造方法係完 全於一般大氣環境條件下進行,以1200℃~1500℃的溫度, 將該等玻璃原料熔解至呈現軟化狀,待冷卻至900 ℃~1100 ℃,再加入氧化鈰、氧化鈦及氧化鐵作為著色原料,並進一 步添加氧化硼作為該著色原料添加物,將其拌勻,以讓該等 著色原料可熔解於該等玻璃原料中。而藉由添加該等著色原 料及該著色原料添加物,使其與該等玻璃原料混合熔解,能 夠形成黃色色澤,並在熱強化下保持其色澤的穩定,最後將 熔融完成之玻璃置於空氣中使其急速冷卻,藉此,而使其產 生具有穩定色澤的黃色玻璃。雖然舉發證據1 、2 、6 (甲 證4 、5 及9 )說明鈉鈣玻璃在900 ℃~1100℃黏度極高, 著色原料中氧化鈰、氧化鐵、二氧化鈦的熔點分別為2400° C 、1566°C 及1870°C (證據3 至5 、16),在系爭專利 加入著色原料階段(溫度900 ~1100°C )為粉末固體,但 其亦說明「因為系爭專利以1200℃~1500℃的溫度,將該等 玻璃原料熔解至呈現軟化狀,冷卻至900 ℃~1100℃,該等 玻璃原料仍為呈現軟化狀,從而粉末狀之著色原料及該著色 原料添加物仍能被添加,經與該等玻璃原料混合、熔解,能 夠形成黃色玻璃」,故並無原告所稱之「系爭專利說明書違 反可據以實施要件」之情事,即請求項1 及3 所對應之說明 書形式上已充分記載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及以該技術手段解決問題而產生之功效,且問題、技術手段 及功效之間有相對應的關係,其記載之用語明確,無模糊不 清或模稜兩可之情形,其內容亦已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 之發明,足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 該系爭專利發明的內容,能明瞭系爭專利所稱之黃色玻璃製



造方法,故系爭專利說明書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
二、系爭專利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說明書 、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參酌系爭專利申請 時之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容,據以實施 系爭專利之發明,且產生預期之功效,且並無原告所稱之「 系爭專利缺少具體實施例故欠缺可據以實施性」之情事。系 爭專利請求項1 及3 已明確記載請求之標的及內容,請求項 1 之黃色玻璃製造方法,明確界定方法包括A 、B 及C 步驟 ,於A 步驟揭露準備原料步驟係包含氧化矽、氧化鈉以及氧 化鈣,並準備著色原料,係包含氧化鈰、氧化鐵以及氧化鈦 ,另準備著色原料添加物,氧化硼;於B 步驟、C 步驟揭露 二階段製法、溫度範圍及特定組成物,且請求項1 及3 皆對 應於說明書,請求項1 及3 所對應之說明書已明確充分記載 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以該技術手段解決 問題而產生之功效,且問題、技術手段及功效之間有相對應 的關係,足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 申請專利之發明,且請求項記載之用語明確,無模糊不清或 模稜兩可之情形,從而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已以明確、 簡潔之方式記載,且為說明書所支持,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 第2 項規定。
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先前技術文獻(我國專利第I36586 1 號)可作為系爭專利得以實施之依據。系爭專利該發明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 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參酌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無 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容,據以實施系爭專利之發明, 且產生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之黃色玻璃製造方法可據以實 現(製作黃色玻璃)。參加人於舉發答辯時所提出之委託臺 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玻公司」)實際生產 製得之一360 度道路反光標記產品(舉發答辯之附件1 ), 係由黃色玻璃所構成,且底部印載有參加人之商標圖樣(舉 發答辯之附件2 ),另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臺灣檢驗公司」)進行CNS13762測試(舉發答辯之附件4 )之報告亦明確指出,該道路反光標記產品顏色確符CNS137 62黃色標準,足證該產品之顏色確為公認之黃色,上述附件 可為本案「可據以實現」之參考。
四、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參加人方面
一、系爭專利所屬之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為具玻璃燒 製產業之經驗者,自知玻璃原料各成份比例總和應為100%,



系爭專利之實施例既已明確揭露玻璃原料各成份之比例區間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自無須經過多嘗試,依該實施例 之成份範圍,調整各成份比例至100%,故原告所稱玻璃原料 成份之記載違背一般實作常理云云,顯非可採。二、依參加人於原處分階段提出I618683 號「強化玻璃及強化用 玻璃」專利,可知氧化硼作為添加物之存在,其特性、效果 與添加比例,可為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預期,且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業已明確揭示玻璃原料、著色原料與 著色原料添加物間之重量百分比,故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並不需要過度實驗,即可瞭解系爭專利之內容。三、原告稱於一般大氣環境下,採用氧化鈽、氧化鐵及氧化鈦的 著色原料配方,應會得到綠色玻璃而非黃色玻璃等云云。惟 原告提出之證據,不僅組成比例與系爭專利不同,且皆未揭 示相似系爭專利之製造方法,自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能製得 黃色玻璃。且系爭專利申請時審查委員所引用大陸第102745 897 號專利前案,該專利案說明書第〔0006〕段即明確載明 有「…本發明的用於玻璃道釘的玻璃材料…其中,氧化鐵、 氧化鈽及氧化鈦是作為黃色發色劑…」。
四、原告復稱在900 °C 至1100°C 的溫度無法讓著色原料與玻 璃原料混和熔解云云,惟相同材料透過不同製程與添加物本 來就可以得到不同之結果,例如麵粉透過不同製程可以製成 餅乾、麵包、蛋糕等不同產品態樣。緣此,參系爭專利說明 書第5 頁之揭示,系爭專利之製造方法乃係先利用1200°C 至1500°C 的溫度熔融玻璃原料,再於900 °C 至1100°C 的溫度加入著色原料,換言之,系爭專利之製造方法是採用 二階段熔解的方式,此與一般將玻璃原料與著色原料一次性 進行高溫熔解的傳統製程完全不同,是以,在製程不相同之 前提下,原告不能證明系爭專利無法製得黃色玻璃。五、訴外人臺玻公司109 年1 月21日函第二、(四)項稱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語。惟 參加人未曾提供色料成份表與臺玻公司,臺玻公司回覆之成 分內容,並未提出書面證明以證其實,無從得知是否即為參 加人之黃色色料;且臺玻公司並未說明成份化驗是自行化驗 或提供予第三方專業單位化驗,其測得之成份內容實有疑義 。原告109 年2 月11日提出之開庭簡報第40頁雖以系爭專利 記載著色原料為金屬氧化物,但推測應是以玻料實施,而稱 系爭專利無法據以實施云云。惟依臺玻公司回函第二、(三 ),即明確表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故臺 玻公司之回函可證明系爭專利確實可以據以實施。



六、原告雖認為玻璃原料在900 至1100°C 之黏度高、工作性低 ,非屬本技術領域人士所認可之工作溫度,並舉甲證27之網 路影片輔助說明,在1200°C 以上才有辦法使玻璃均勻成色 云云。惟經檢視該影片,僅為玻璃加工之過程,影片內之中 英文敘述無法對應,例如影片第34秒處,中文字幕為「剪膏 口,溫度約攝氏1200度」,但英文字幕並無對應之敘述,且 影片播放過程並不連貫,例如第9 至15秒背景音樂突然消失 ,參加人合理懷疑該影片經過剪接、變造,並刻意打上,否 認其形式之真正。且該影片並沒有明確的指出玻璃無法在90 0 至1100°C 進行著色。原告雖提出甲證28之影片欲證明系 爭專利無法據以實施,惟該影片為原告單方製作,參加人否 認其形式真正。
七、退步言之,縱認甲證27影片具形式之證據力,惟該影片有諸 多疑點,無法據以證明系爭專利無法據以實施。原告雖於開 庭簡報稱玻璃成份為二氧化矽71.5% ,氧化鈣10% ,氧化納 12.5% ,惟此僅為其片面陳述,參加人否認之。且縱認為真 ,上開成份總比例為94% ,原告尚有6%之成份未揭露,其與 系爭專利之實施條件不同,且可能影響系爭專利之實施。故 原告應舉證證明影片中使用之玻璃原料成份為氧化矽、氧化 鈉以及氧化鈣。原告雖於開庭簡報稱色料加熔劑為Ce02:0. 96公克,Fe203 :0.96公克,Ti02:0.096 公克,無水硼砂 :1.92公克,惟此僅為其片面陳述,無從得知影片中添加之 金屬氧化物(色料)成份是否確為其所述,參加人否認之。 原告應舉證證明影片中使用之金屬氧化物(色料)成份為氧 化鈰、氧化鐵、氧化鈦以及氧化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於 一般大氣環境條件,以1200°C ~1500°C 的溫度溶解玻璃 原料,並於一般大氣環境條件,以及900 °C ~1100°C 的 溫度條件下,加入著色原料及著色原料添加物與玻璃原料混 合熔解,以製成黃色玻璃。惟甲證28影片,並無法看出原告 確實依照系爭專利之製程條件製作,例如影片第39秒,於90 0 °C ~ll00°C 的溫度條件下,加入金屬氧化物(色料) 與玻璃混合段落,並無客觀資料顯示當時添加之溫度,故原 告應證明影片確實依照系爭專利之製程條件製作。八、又依原告109 年2 月11日提出之開庭簡報第34頁,陳稱甲證 28使用之原料比例(僅為舉例,參加人否認其陳稱使用之原 料比例,原告仍應積極證明),為96.064% 之玻璃原料、色 料加熔劑3.936%,此與系爭專利之黃色玻璃比例為97.0% ~ 99.2% 、0.8%~3.0%之著色原料以及著色原料添加物範圍明 顯不同,故縱認原告開庭剪報第34頁為甲證28影片中使用之 成份比例,此亦不符系爭專利之記載,故甲證28無法證明系



爭專利無法據以實施。
九、再者,參加人於舉發階段提出之附件1 大陸專利公告第CN10 4326644 號之一種融彩飾品玻璃的生產工藝,該專利之摘要 頁已明確記載有「…(3 )熔化:將配合料在0000-0000 ° C 的高溫下進行熔化,形成均勻、無氣泡的玻璃液;(4 ) 成型:將0000-0000 °C 的玻璃液由供料機滴入成型模具中 ,並立即向成型模具中的玻璃液裡投入彩料,使彩料進人玻 璃液內部…」,換言之,雖採用著色材料不同,但附件1 已 揭示類似系爭專利,先將玻璃原料以1200°C ~1500°C 熔 解至呈現軟化狀,並待冷卻至900 °C ~1100°C ,再加入 著色原料之技術手段,從而可證,除系爭專利外,本領域之 技術人士亦認為玻璃可於900 至1100°C 進行著色。十、本件之舉證責任在原告,如原告未舉證證明系爭專利違反專 利法第26條第1 、2 項之規定,其訴並無理由,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丙、得心證之理由
壹、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現行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本文定有規定。查本件系爭專 利係於101 年11月26日提出申請(見乙證4 卷第6 頁),嗣 經被告於105 年9 月29日核准審定(見乙證4 卷第61頁)。 準此,本件系爭專利是否具有舉發之情事,應依103 年1 月 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 時專利法」)為斷。
貳、爭點(見本案卷一第489頁)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所對應之說明書內容是否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 之規定?
參、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 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 容,並可據以實現」。同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申請專利 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 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 持」。又依同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第73條規定,發明有 違反第26條之情事,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並 應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按「倘 舉發人所附之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 定,自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判 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舉發之審查,原則上應由舉發 人負舉證責任,例外於審查人員因職權明顯知悉相關證據(



例如:其他舉發案之證據),或有確定民事判決認定系爭專 利請求項無效時,始得於舉發聲明範圍內發動職權審查」) ,並非由被告或參加人(系爭專利權人)自證其得據以實施 」(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判字第559 號判決意旨參照)。肆、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一、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之發明係為一種黃色玻璃製造方法,其主要步驟係 包含有:A 、準備原料步驟:準備玻璃原料,係包含氧化矽 、氧化鈉及氧化鈣,並準備著色原料,係包含氧化鈰、氧化 鐵及氧化鈦,另準備著色原料添加物,氧化硼,B 、熔融玻 璃步驟:於一般大氣環境條件下,將該等玻璃原料熔解至呈 現軟化狀,C 、加入色料步驟:於一般大氣環境條件下,加 入該等著色原料及該著色原料添加物與該等玻璃原料混合熔 解,藉此,透過以氧化鈰、氧化鐵及氧化鈦加入熔融玻璃原 料,並配合添加氧化硼,在一般大氣環境條件下,即可熔出 具有穩定黃色色澤的玻璃,適合工業用的大量生產(見本案 卷一第207 頁摘要)。
二、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依專利法第68條第3 項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 經更正公告者,溯自申請日生效。查系爭專利請求項原共計 7 項(見乙證4 卷第54、55頁),嗣參加人於107 年5 月30 日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見乙證1 卷第299 至304 頁), 經被告審定准予更正並公告(見乙證3 卷第37頁正面、反面 、本案卷一第73頁)。經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已刪除原 請求項2 、4 至7 ,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第3 項為附屬項 。更正後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3 之文義內容依序如下(見 乙證3 卷第37頁正面):
(一)請求項1 :一種黃色玻璃製造方法,其主要步驟係包含有 :A 、準備原料步驟:準備玻璃原料,係包含氧化矽、氧 化鈉以及氧化鈣,並準備著色原料,係包含氧化鈰、氧化 鐵以及氧化鈦,另準備著色原料添加物,氧化硼;B 、熔 融玻璃步驟:於一般大氣環境條件下,以1200℃~1500℃ 的溫度條件下,將該等玻璃原料熔解至呈現軟化狀;C 、 加入色料步驟:於一般大氣環境條件下,以及900 ℃~11 00℃的溫度條件下,加入該等著色原料及該著色原料添加 物與該等玻璃原料混合熔解,俾使該等著色原料及該著色 原料添加物於900 ℃~1100℃的溫度與該等玻璃原料混合 熔解;藉此,熔出具有穩定色澤的黃色玻璃。
(二)請求項3 :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黃色玻璃製造 方法,其中,該等著色原料組成成份之重量百分比為47%



~49% 之氧化鈰、47% ~49% 之氧化鐵以及2%~5%之氧化 鈦。
伍、原告所提引證之技術分析
一、證據1 (即甲證4 )為97年1 月公開之維基百科網頁,其係 記載有關鈉鈣玻璃(soda-lime glass ),也稱為鈉鈣矽玻 璃(soda-lime-silica glass),是最普遍的玻璃,用於玻 璃窗玻璃和用於飲料,食品和某些商品的玻璃容器(瓶和罐 )。
二、證據2 (即甲證5 )為100 年12月公開之維基百科網頁,其 係記載有關黏度(Viscosity)相關意思與定義。三、證據3 (即甲證6 )為95年公開之維基百科網頁,其係記載 有關氧化鈰(IV)(Cerium(IV)oxide )相關性質。四、證據4 (即甲證7 )為93年公開之維基百科網頁,其係記載 有關氧化鐵(III )(Iron(III )oxide )相關性質。五、證據5 (即甲證8 )為92年公開之維基百科網頁,其係再載 有關二氧化鈦(Titanium dioxide)相關性質。六、證據6 (即甲證9 )為95年公開之「通過控制火焰拋光去除 公共交通系統中玻璃刮痕塗鴉及玻璃表面修復(Transit Sc ratchitti Removal and Glass Resurfacing by Controlle d Fire Polishing)」期刊。證據6 揭示一種在公共交通系 統和城市社區中,玻璃刮痕塗鴉是一種新型的塗鴉,是一個 嚴重的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開發了一種創新的方法- 控制火焰拋光,其中採用了局部軟化和表面張力的技術。密 集的熱量位於玻璃面板上的刮痕附近。熱量將一層薄薄的玻 璃熔化成液體,將玻璃的黏度改變為可成形狀態。將玻璃熔 化至接近刮痕深度的水平,並使其自然冷卻。在冷卻過中, 熔化玻璃的表面張力將使刮擦凹痕均勻。冷卻後,玻璃將與 原來一樣均勻和光滑。該過程將能夠重複使用被損壞的門窗 ,並通過降低更換玻璃來消除浪費(見本案卷一第125 頁摘 要)。
七、證據7 (即甲證10)為101 年2 月21日公告之美國專利第8, 932,967 號「玻璃著色組成物及其用途」專利案。證據7 提 供涉及一種不含氧化鎳的著色組成物。特別是,玻璃用組成 物含有二氧化錳(MnO2)、氧化鉻(III )(Cr2O3 )、氧 化鈷(Co3O4 )和玻璃介質。此外,證據7 涉及製備著色組 成物的方法及其用途,其目的是賦予玻璃深色(黑色),特 別是藍紫黑色(見本案卷一第145 頁摘要)。八、證據8 (即甲證11)為51年3 月6 日公告之美國專利第3,02 4,121 號「有色玻璃的製造方法」專利案。證據8 提供一種 通過前爐加入高濃度著色劑色料到無色的熔融的基礎玻璃來



製作有色玻璃(見本案卷一第160 頁說明書第1 欄第8 至10 行)。
九、證據9 (即甲證12)為101 年8 月20日原告所寄之存證信函 ,其係有關原告主張其所擁有之專利(我國發明專利第I365 861 ),發明名稱為一種黃色透明玻璃,信函中請對造確認 是否有合法取得授權之相關內容。
十、證據10(即甲證13)為101 年8 月15日由臺灣檢驗公司製作 的黃色玻璃(S型)測試報告。
十一、證據11(即甲證14)為101 年6 月11日公告之我國專利第 I365861 號「一種黃色透明玻璃」專利案。證據11提供一 種黃色透明玻璃,組成成份之重量百分比為60. 0%~75.0 % 之氧化矽SiO2、10.0% ~18.0% 之氧化納Na2O、6.0%~ 15.0% 之氧化鈣CaO 、0.1%~6.0%之氧化鈰CeO2、以及0. 1%~6.0%之氧化鐵,藉此能形成一種透明具黃色色澤的玻 璃,在一般溫度下退火或在高溫下急速降溫(熱強化)時 ,其顏色都非常穩定,適合工業用的大量生產(見本案卷 一第195 頁摘要)。
十二、證據12(即甲證15)即為系爭專利。十三、證據13(即甲證16)為82年7 月11日公告之我國專利第20 9209號「紅外線及紫外線的輻射吸收性綠色玻璃組合物」 專利案。證據13提供一種綠色的,能吸收紅外能量和紫外 輻射的玻璃組合物,包含傳統的鈉鈣浮式玻璃成份,高濃 度的中度還原鐵,和二氧化鈰。結果之玻璃,當其厚度範 圍為3 至5 毫米時,呈現照明體A(Illuminant A)可見 光透射率大於70%,總太陽能透射率小於約46%,和紫外 輻射透射率小於約38%。具選擇性的,一部分二氧化鈰能 以一預測定量之二氧化鈦取代之(見本案卷一第220 頁摘 要)。
十四、證據14(即甲證17)為90年6 月7 日公告之我國專利第43 8732號「吸收紅外線及紫外線輻射之綠色玻璃組合物」專 利案。證據14提供一種使用標準鈉鈣矽玻璃基底組合物, 加上鐵,鈰,鉻與視情況鈦作為紅外線及紫外線吸收物質 及著色劑,提供一種綠色玻璃。特定言之,綠色玻璃包括 約0.50至l .0重量% 總鐵,約0.35至0.65重量%Fe203,約 0.8 至1.5 重量%CeO2 及約20至150PPM Cr2O3。該玻璃亦 可包含約0 至約0.7 重量%TiO2 。本發明玻璃之氧化還原 比維持於約0.20至0.40之間,而該組合物具有透光率(LT A , luminous transmittance)至少約65% ,較佳至少70 % ,及太陽紫外線總透過率(TSUV , total solar ultra violet transmittance)不超過約38% ,較佳不超過約35



% ,太陽紅外線總透過率(TSIR , total solar infrare d transmittance )不超過約35% ,較佳不超過約30% , 及太陽能總透過率(TSET , total solar energy transm ittance )不超過約50% 、較佳不超過約48% 。此外,該 玻璃較佳具有紫外線透過率(ISO UV)不超過約15% 、較 佳不超過10% 。本發明之玻璃具有綠色, 其特徵為主波長 在500 至550 毫微米之範圍內,而激發純度(excitation purity)不高於5%(見本案卷一第245 、246 頁摘要)。十五、證據15(即甲證18)為90年出版之「實用化學手冊」刊物 ,其係有關無機、分析、有機和物理化學有關的常用物質 的基礎數據。
十六、證據16(即甲證19)為56年9 月26日公告之美國專利第3, 343,935 號「在玻璃融爐前爐中加入著色劑」專利案。證 據16提供一種通過向其中添加熔融的,高濃度著色劑玻璃 而流過前爐的基礎玻璃著色。在前爐的熔融狀態下向前爐 中加速著色劑可避免再加入固體著色劑時產生晶體,並且 不需要利用過多的熱量來重新熔化或熔化以乾燥或未熔化 形式添加的成份。吸氣熔化器以相對於前爐的疊加關係提 供。著色劑成份在前爐上方熔化,並允許其在熔融狀態下 通過重力從熔化器流入前爐並流到其中流動的熔融玻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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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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