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
3原告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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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代理人吳非艱
7訴訟代理人李宗德律師
8蔡毓貞律師
9劉昱劭律師
10被告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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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兼法定代理人黃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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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被告李宛霞
17黃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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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蔡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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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夏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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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林建一
27
11共同
2訴訟代理人黃福雄律師
3洪郁棻律師
4王吟吏律師
5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許哲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6執行下列職務:
7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8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9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10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11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12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13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14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5法官杜惠錦
1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7本件不得抗告。
18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19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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