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8年度,41號
IPCV,108,民專上,41,2020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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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施議杰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光 
被上訴人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上訴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上訴人   陳毅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李懷農律師
輔 佐 人  林政義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9日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以其所有中華民國公告第I405862 號「利用燈號訊 號啟動之車側影像輔助系統」專利案(下稱系爭專利)為被 上訴人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柯公司)所生產製造 之「內含SDM01366產品之SideView System :CW659387套件 」車側影像輔助系統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 求項1 、2 、4 、5 。又瑞柯公司係於明知系爭專利內容之 前提下,於民國105 年間接受被上訴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華汽車公司)之委託,在中華汽車公司所生 產之「OUTLANDER 」(RE)車型(下稱系爭車款)上安裝系 爭產品,並將系爭車款交由經銷商即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匯豐汽車公司)出售。而被上訴人匯豐汽車 公司高雄廠技術專員即被上訴人陳毅仁利用系爭專利所描述 之「燈號訊號取訊」安裝手法,簡化車側系統之安裝(原證 7 )。被上訴人等以前揭方式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爰依專 利權法第96條第2 項、民法第185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上訴人瑞柯公司等則於本件抗辯系爭 專利請求項1 、2 、4 、5 有應撤銷之原因,且因第三人向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參加人)提出舉發,尚在審 查繫屬,而有可能影響裁判結果,該等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 識或法律原則,有使參加人表示意見之必要,本院自得依前 揭規定,命參加人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 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綜前所述,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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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