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 代理人 李念和
訴訟 代理人 陳映姿
被 告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內所記載之「本判決附表」,漏未予以檢附,應更正檢附如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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