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07年度,44號
IPCV,107,民著訴,44,20200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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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 代理人 李念和 
訴訟 代理人 陳映姿 
被    告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內所記載之「本判決附表」,漏未予以檢附,應更正檢附如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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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