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誠品搬家有限公
司、陳山福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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