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訴字,107年度,43號
IPCV,107,民商訴,43,2020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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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誠品搬家有限公
司、陳山福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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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告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