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旗小字第46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A0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0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A0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兼A01、
A02共同
法定代理人 A04(受託行使監護權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5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零柒元,自民國一○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A05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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