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9年度,84號
STEV,109,店補,84,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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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84號
原   告 王章隆 
被   告 曾裕盛 

      范姜澤洋


被   告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訴訟代理人 邱煒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75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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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