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補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高文源
相 對 人 鄭寶貴
相 對 人 高毓徽
相 對 人 高毓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寶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2,40
5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