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建小字,108年度,7號
STEV,108,店建小,7,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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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建小字第7號
原   告 易安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雲喨 
訴訟代理人 朱嘉中 
被   告 立業大樓廠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王雲生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 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嗣後始具狀向本 院撤回本件訴訟,有原告109 年3 月3 日民事撤回聲請狀在 卷可據,而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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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安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