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9年度,24號
SSEV,109,新簡,24,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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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24號
 
原   告 廖詩倩 

被   告 劉正智 

被   告 陳劉玉雲

被   告 劉士庭(歿)


被   告 劉士龍 


被   告 劉沛瀅即劉佳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奕紳孫奕翔劉士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 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士庭於民國109年2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奕 紳、孫奕翔等2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查詢記錄可 稽,茲劉奕紳孫奕翔人等2人已由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爰 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劉奕紳孫奕翔為劉 士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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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