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調簡字,108年度,1號
SSEV,108,新調簡,1,2020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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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調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吉津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妙一 

      沈美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妙一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3 月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迄 今逾期仍未補正,有卷附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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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