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調簡字,108年度,1號
SSEV,108,新調簡,1,20200303,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調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吉津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妙一 
      沈美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
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9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