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9年度,24號
TLEV,109,六簡,24,2020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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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4號
原   告 詹詩筠
被   告 蕭任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規定;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891 元,應 繳裁判費4,360 元,扣除已繳之1,000 元,尚應再繳3,630 元,且原告未以訴狀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嗣經本 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且就其餘補正事項, 卻逾期迄今仍未提出,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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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