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郭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如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具狀陳報存證信函之回執,應附繕本,以利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