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245號
CHEV,109,彰補,245,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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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彰化縣○○區○○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訴訟代理人 鍾鋕椿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雅綺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56,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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