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調字,109年度,148號
CHEV,109,彰小調,148,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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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148號
原   告 中正新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伯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士勛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或會議紀錄影本。
二、被告所有房屋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6
  樓房屋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三、原告完整住戶規約、所訂管理費計收方式之規約條項或會議
  紀錄資料影本,及提出對於被告房屋計收管理費之計算標準
  。
四、催告被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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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