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148號
原 告 中正新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伯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士勛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或會議紀錄影本。
二、被告所有房屋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6
樓房屋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三、原告完整住戶規約、所訂管理費計收方式之規約條項或會議
紀錄資料影本,及提出對於被告房屋計收管理費之計算標準
。
四、催告被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