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9年度,94號
CHEV,109,彰小,94,2020032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9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被   告 洪健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