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57號
原 告 李慶原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李允明
李阿祥
李佾霖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李永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捷誠律師
被 告 李溪 住彰化縣○○鄉○○街000巷00號
李青松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李義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6
樓
李添福 住彰化縣○○鄉○○街000號
李清鋒 住彰化縣○○市○○路00號
李志偉 住彰化縣○○鄉○○街000號
李志銘 住同上
李鳳鶴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 巷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秀蓉 住同上
被 告 李馬金玉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 巷00號
李阿賜 住彰化縣○○鄉○○街000巷00號
李豊仁 住同上街263號
李豊信 住同上街261號
李慶晉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4樓之5
李慶洲 住彰化縣○○鄉○○街000號
李火籃 住同上街267號
李錦明 住同上街213號
李明樑 住同上街215號
李清河 住同上街237號
李德賢 住同上街34號
曹明憲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 號
曹芬敏 住同上
居同上路4段269 號
曹芬燕 住同上路4段291 號
曹筠裕 住同上
曹世傑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弄0號
曹世勲 住臺中市○○區市○路00號12樓之3
李政彬 住彰化縣○○鄉○○街000號
李政信 住同上街235號
劉俊德 住同上
劉秋雲 住同上街237號
劉憲龍 住同上
劉筍漢 住同上街329號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劉權樟 住同上街323號
李火雲 住彰化縣○○鄉○○路0 段000 巷00號
李櫻花 住雲林縣北港鎮府番39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雅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被 告 李素蘭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號
李明山 住彰化縣○○鄉○○街000巷00號
李安修 住南投縣○○鎮○○路○○巷00號
李佑青(即李心婦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
李秀娥(即李心婦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里○○巷00號
李秀娟(即李卿燃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0號9 樓之8
李秋子(即李卿燃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李秀惠(即李卿燃之繼承人)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李樹德(即李卿燃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李樹榮(即李卿燃之繼承人)
住南投縣○○鎮○○街00巷0 弄00號
李佳臻(即李卿燃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路00巷00號
居同上路392 號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即李卿燃之繼承人)
住同上
住同上
李世揚(即李卿燃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街000 號
楊美玲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青松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李豊義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第169 條第1 項及第170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 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李豊義於起訴後,業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死亡 ,有被告李豊義之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經查, 被告李豊義於生前固委任有訴訟代理人王美環而依法得進行 訴訟,然被告李豊義之繼承人為何人、其繼承人是否拋棄繼 承均尚待確認,且為免於訴訟終結後,因尚無人承受訴訟, 訴訟代理人亦因審級委任關係之終了,無法為為訴訟上之必 要行為而影響權益,併為免進行無益之訴訟程序,本院審酌 前開情狀,認於被告李豊義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