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47號
原 告 𢢵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翰飛、趙國鈞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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