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47號
GSEV,109,岡補,47,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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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47號
原   告 𢢵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翰飛趙國鈞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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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𢢵貞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