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聲字,109年度,7號
GSEV,109,岡聲,7,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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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李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得聲請法 院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於被 繼承人陳光明之債權,於民國99年11月1 日轉讓予長鑫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103 年 2 月27日將該債權轉讓予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鴻光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又於104 年6 月5 日將該債權轉讓予聲請人。 聲請人受讓債權後,欲依民法第297 條第1 項規定,將債權 之讓與情事通知被繼承人陳光明之繼承人即相對人,經查得 相對人設籍於高雄市岡山區戶政事務所,聲請人不能得知相 對人居所,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意思表示之通知,爰聲 請裁定准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等語。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現 改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2年度民執實字第1137號債權憑證 、債權讓與聲明書、被繼承人陳光明李陳桂英及相對人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7年7 月 16日士院木家親94年度繼字第713 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9 月4 日108 南院武家字第1080036152號函等件為證 。而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既已遷至高雄市岡山區戶政事務所, 聲請人因此不知相對人居所,當非因其之過失所致,揆諸前 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附件:原債權人財資企業有限公司業將本案尚未清償之債權及該 債權下一切權利( 包括利息、違約金、代墊訴訟費用及其 他從屬之權利等) 、名義、利益、義務及責任讓與長鑫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次讓與至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末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讓與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即 聲請人) ,聲請人現為李淑惠( 陳光明之再轉繼承人) 之 合法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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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