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8年度,869號
GSEV,108,岡小,869,2020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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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869號
上 訴 人 李重生(原名:李珠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45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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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