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93號
原 告 朱彥宇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修繕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金池發支付
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712號),惟被告陳金池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27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2,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