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簡字第24號
原 告 陳鄭英乱
陳啟鐘
陳啟川
陳萬基
陳簡美玉
沈安財
陳聰結
沈春玉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被 告 沈安順
張志強
張淑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沈里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沈数鳳 住台南市○○區○○里○○路000號之6
十三樓之2
沈月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0
號
林秀里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沈政雄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所設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被告沈安順、張志強、張淑惠、沈里、沈数鳳、沈月應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地上權權登記塗銷。被告林秀里、沈政雄應將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地上權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安順、沈里、沈数鳳、沈月、林秀里、沈政雄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為伊分割繼承取得。系爭土地雖遺留被繼承人沈塗 於40年4月26日設定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定期地上權登記(屏 登字第000757號,以下簡稱系爭地上權),惟沈塗於50年9 月18日死亡,原告沈安財、沈春玉與被告等均為沈塗之繼承 人或再轉繼承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系爭地上權,並登記如 附表二所示。系爭土地現況為私有道路而無建物,地上權之 設定目的已不存在,為此依民法第833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 系爭地上權,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 爭地上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張志強、張淑惠陳述:不爭執系爭土地現況沒有建築改 良物,是否塗銷地上權請法院審酌等語。其餘被告則經合法 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其分割繼承取得,並遺有系 爭地上權,被告等為沈塗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並分別辦 理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登記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 、戶籍登記簿、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為被告 張志強、張淑惠所不爭,其餘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予以爭執,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 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 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 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 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3 條之1 定有明文。 且於民法物權編99年1 月5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 地上權,亦適用之,同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 設有規定 。再查,原告主張地上權人沈塗於系爭土地上並未遺留建築 物,亦據其提出現況照片為憑,則以系爭地上權並未定有期 限,存續至今將近70年,地上權人亦未遺留建築物,堪認系 爭地上權之設定目的已不存在,如令系爭地上權繼續存在, 有礙於原告對於系爭土地之使用。本院考量上情,因認系爭 地上權已無存續之必要,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宣告終止 系爭地上權。末按所有權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 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文。系爭地上權既經終
止,地上權人即負有塗銷地上權登記之義務,原告沈安財、 沈春玉與被告等為系爭土地之地上權人,原告沈安財、沈春 玉公同共有地上權之潛在持分,因其兼具系爭土地所有權人 地位,混同消滅,依前開規定,被告即負有除去地上權對於 系爭土地所有權之限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登 記,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33 條之1 之規定請求終止系爭地 上權,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上 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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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登記日期 │ 字號 │土地地號 │設定權利│存續期間│地租│登記│證明書字│其他登記│
│ │ │ │ │範圍 │ │ │原因│號 │事項 │
├───┼──────┼─────┼─────┼────┼────┼──┼──┼────┼────┤
│沈塗 │40年4月26日 │屏登字第 │屏東縣萬丹│本號地內│不定期限│空白│設定│屏東他字│以建築改│
│ │ │000757號 │鄉萬興段 │陸毛壹系│ │ │ │第131號 │良物為目│
│ │ │ │1446地號 │ │ │ │ │ │的 │
└───┴──────┴─────┴─────┴────┴────┴──┴──┴────┴────┘
附表二
┌──┬───┬───────┬─────┬─────┬────┬────┬──┬──┬────┬────┬────┐
│編號│權利人│ 登記日期 │ 字號 │土地地號 │設定權利│存續期間│地租│登記│證明書字│其他登記│一般註記│
│ │ │ │ │ │範圍 │ │ │原因│號 │事項 │事項 │
├──┼───┼───────┼─────┼─────┼────┼────┼──┼──┼────┼────┼────┤
│1 │沈安財│108年6月5日 │屏登字第 │屏東縣萬丹│本號地內│不定期限│空白│繼承│108屏東 │以建築改│繼承沈塗│
│ │沈安順│ │69930號 │鄉萬興段 │陸毛壹系│ │ │ │他字第 │良物為目│所有,與│
│ │沈春玉│ │ │1446地號 │ │ │ │ │2615號、│的 │編號2公 │
│ │張志強│ │ │ │ │ │ │ │2616號、│ │同共有 │
│ │張淑惠│ │ │ │ │ │ │ │2617號、│ │ │
│ │沈里 │ │ │ │ │ │ │ │2618號、│ │ │
│ │沈数鳳│ │ │ │ │ │ │ │2619號、│ │ │
│ │沈月 │ │ │ │ │ │ │ │2620號 │ │ │
├──┼───┼───────┼─────┼─────┼────┼────┼──┼──┼────┼────┼────┤
│2 │林秀里│108年12月24日 │屏登字第 │屏東縣萬丹│本號地內│不定期限│空白│繼承│108屏東 │以建築改│繼承沈清│
│ │沈政雄│ │167240號 │鄉萬興段 │陸毛壹系│ │ │ │他字第 │良物為目│良公同共│
│ │ │ │ │1446地號 │ │ │ │ │6476號、│的 │有,與編│
│ │ │ │ │ │ │ │ │ │6477號 │ │號1公同 │
│ │ │ │ │ │ │ │ │ │ │ │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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