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簡字第21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陳星輝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佰陞律師
被 告 黃銅仁
張三重
段善翔即段文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
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5,510 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張三重與 被告黃銅仁間,就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於91年3月12日設定登記之3,000,000元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張三重應將前項抵 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嗣於108年8月29日以民事起訴狀將 聲明變更為:㈠確認被告段善翔即段文湘與被告黃銅仁間, 就系爭土地上,於84年9月29日設定登記之490,000元普通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段善翔即段文湘應將前項 普通抵押予以塗銷。㈢確認被告張三重與被告黃銅仁間,就 系爭土地上,於91年3月12日設定登記之3,000,000元最高限 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㈣被告張三重應將前項最高 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原告所為,應係就請求被告塗 銷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之同一基礎事實所為之訴之追加,揆
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院自應准許,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黃銅仁、張三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對被告黃銅仁有100,000元及利息之債 權,並已取得執行名義(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29 20號債權憑證),原告持上開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被告黃銅仁所有之系爭土地,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助字第9 23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因系爭土地設定有如附表所示之抵 押權予被告段善翔即段文湘、張三重,致拍賣無實益。被告 間是否存有該筆債權債務關係,容有疑問,應由被告舉證證 明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確有擔保之債權存在,若被告無法證 明其等間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則該抵押權設定 即違反從屬性而為無效。被告黃銅仁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 本得依民法第767條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段善翔即段文湘、張 三重回復原狀,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然被告黃銅仁怠於 行使此權利,原告為被告黃銅仁之債權人,為保全原告之債 權,自得以自己名義,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此權利等語 ,並聲明:㈠確認被告段善翔即段文湘與被告黃銅仁間,就 系爭土地上,於84年9月29日設定登記之490,000元普通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段善翔即段文湘應將前項普 通抵押予以塗銷。㈢確認被告張三重與被告黃銅仁間,就系 爭土地上,於91年3月12日設定登記之3,000,000元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㈣被告張三重應將前項最高限 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 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29年渝抗字第347號民事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經查,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編號1 部分債務人為空白,設定義務人為訴外人黃山登,編號2部 分債務人為被告黃銅仁及訴外人黃銅樹、黃月宿,設定義務 人為被告黃銅仁,有卷附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本院 卷第78、79頁),原告既請求確認附表所示抵押權及其擔保 之債權均不存在,並請求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判決必須對 附表所示抵押權之權利人、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合一確定, 自應以上開對象為被告,訴訟始具當事人適格。本院於108 年8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已提示原告本件尚有其他債務人及 設定義務人,原告復於108年8月29日具狀追加被告段善翔即 段文湘及變更訴之聲明,嗣本院於109年2月12日及同年3月 16日再次詢問所列被告,原告則未再補列其他需合一確定之
人為當事人,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足憑。原告本件起訴 既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業如前述,揆諸上開判例意旨, 本件起訴自因當事人不適格而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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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座落 │ │
│編號├───┬───┬───┬──┤ 抵押權設定明細 │
│ │縣市 │鄉鎮 │ 段 │地號│ │
│ │ │市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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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種類:抵押權 │
│ │ │ │ │ │字號:屏登字第008854號 │
│ 1 │屏東縣│鹽埔鄉│大仁東│31 │登記日期:84年9月29日 │
│ │ │ │ │ │權利人:段文湘 │
│ │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490,000 元 │
│ │ │ │ │ │存續期間:自84年9月25日至114年9月24日 │
│ │ │ │ │ │債務人:(空白) │
│ │ │ │ │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
│ │ │ │ │ │設定義務人:黃山登 │
├──┤ │ │ │ ├────────────────────────────┤
│ 2 │ │ │ │ │種類:抵押權 │
│ │ │ │ │ │字號:屏里字第015690號 │
│ │ │ │ │ │登記日期:91年3月12日 │
│ │ │ │ │ │權利人:張三重 │
│ │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3,000,000 元 │
│ │ │ │ │ │存續期間:自91年3月11日至92年3月11日 │
│ │ │ │ │ │債務人:黃銅仁、黃銅樹、黃月宿 │
│ │ │ │ │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
│ │ │ │ │ │設定義務人:黃銅仁 │
│ │ │ │ │ │共同擔保地號:高朗段904、大仁東段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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