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85號
原 告 黃鴻麟
訴訟代理人 盧駿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文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4,013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65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