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9年度,85號
ILEV,109,宜簡,85,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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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85號
原   告 黃鴻麟 


訴訟代理人 盧駿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文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4,013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65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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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