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雅雯、陳奇川、陳雅琪就塗銷分割繼承登
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雅雯之債權人,相對人陳 雅雯為被繼承人陳正雄之繼承人,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相對 人陳雅雯明知聲請人對其有債權,惟恐繼承遺產後遭聲請人 追索,竟未辦理繼承登記,反將被繼承人之遺產即臺北市○ ○區○○段○○段00000 ○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分 割繼承為原因無償登記於相對人陳奇川、陳雅琪名下,爰依 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撤銷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 協議,並將系爭不動產變更登記為相對人3人公同共有。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有應撤銷之原因,請求撤銷該協議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惟民法第244 條乃撤銷訴權,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 為,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 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 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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