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9年度,29號
SLEV,109,士聲,29,202003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燈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吉時國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吉時國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吉時公司)遷移不明,致聲請人之存證信函無法送達,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 ,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 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次按民事訴訟 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 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 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 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72 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 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 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 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 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 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 行之。又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 ,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 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 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 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亦有 規定。
三、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寄送存證信函之信封可知,聲請人僅向該 吉時公司之董事長王信智之住址「台北市○○區○○街0 巷 0 弄0 號」郵寄,經以待領逾期為由退回,經查,該公司之



董事長王信智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準此,相對人吉時公司之原法定代 理人王信智死亡,依法尚應重新選任,選任前可推派其他董 事代理,以維公司正常運作,聲請人尚未向相對人公司之合 法代理人另為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吉時公司之應受送達處 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 本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時國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