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9年度,203號
SLEV,109,士簡調,203,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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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潘彥廷 
代 理 人 潘聰敏 
代 理 人 游靜慧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隆美富邑管理委員會間修復漏
水事件,原告並未陳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故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隆美富邑管理委員會之最新報備資料,及被告隆美
  富邑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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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