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352號
原 告 蔡政廷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錦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7,0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3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