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352號
SLEV,109,士簡,352,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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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352號
原   告 蔡政廷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錦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7,0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3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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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