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312號
SLEV,109,士簡,312,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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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312號
原   告 熙平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小玉 



被   告 羅濬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 4 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原告前於支 付命令聲請狀上陳報被告台北市○○區○○街00巷0 號之地 址,經郵務機關送達後以遷移不明退回,顯見被告並未居住 在台北市大同區該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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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熙平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