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149號
SLEV,109,士簡,149,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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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4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盧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惟查,依原告所提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約定條款第33條 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同意以甲方(即原告)營業所所 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營業所所在地在台北 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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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