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587號
原 告 柯妍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陳揚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定 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亦 為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陳揚係民國89年5 月間出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 負擔義務而欠缺訴訟能力,然原告起訴時未載明其法定代理 人,即有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