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1035號
SLEV,108,士簡,1035,20200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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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丘沁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築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劍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3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60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9年2月20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 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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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築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