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8年度,2231號
SLEV,108,士小調,2231,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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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231號
聲 請 人 吳晅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向
永豐商業銀行天母分行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辦
人基本資料,因原告拒不向該銀行繳納調件費用,故該銀行未將
上開帳戶申辦人基本資料函覆,本院因原告之行為無從查得被告
之基本資料,故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申辦人)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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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