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9年度,121號
CYEV,109,嘉簡,121,202003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林懿薰 
      魏至平 
被   告 何憲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52元,及自民國109 年2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 元,其中新臺幣519 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 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2 月10日晚間7 時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於行經國道一 號高速公路南向249 公里前時,因輪胎脫落不慎撞及由原告 承保之訴外人明佳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而由訴外人戴明 勳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致 乙車受有損害(下稱系爭事故),被告應負肇事責任。乙車 經修復後支出新臺幣(下同)149,603 元修復費用(含工資 30,142元及零件119,461 元)。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第191 條之2 與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9,60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原告主張被告駕駛甲車與原告承保之乙車於前揭時地發生系 爭事故致乙車受損等節,業據其提出汽(機)車險理賠申請 書、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估價單、統一發票、乙車行車執照、駕照及照片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職權調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表㈠㈡、簡易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照片、道路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國道公路警察 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核閱屬實,而被告對原告 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 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負損害賠償 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 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復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 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 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乙車修繕費用中,其中零件支出119, 461 元部分,因係以新品代替舊零件,自應將折舊部分予以 扣除。乙車出廠時間為99年3 月,迄至系爭事故發生時即10 7 年2 月10日止,使用已超過5 年耐用年限,依平均法以乙 車出廠後第5 年折舊後殘值作為修繕零件之殘餘價值為19,9 10元(計算式:119,461 元÷(5+1 )≒19,910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是原告得請求賠償乙車修繕費用為50,052元【 計算式:工資:30,142元+零件折舊後價值19,910元=50,0 52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50,052元,及自109 年2 月2 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件命被告給付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應由兩造依其勝敗比 例分擔,即被告負擔519 元,餘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佳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