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50號
原 告 郭義毅
郭芳麟
郭俊傑
王郭素卿
高郭碧霞
郭碧雲
郭明惠
郭素敏
郭崇美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秀真 住嘉義市○○路00號
被 告 鄭建昌 住嘉義縣○○鎮○○路000號
鄭正和 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 理人 吳奕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d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