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嘉秩字,109年度,4號
CYEM,109,嘉秩,4,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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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嘉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蘇永林 


      陳韋守 


      蕭智程 


      徐世鴻 



      侯家閎 


      劉邦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
度嘉市警二偵社字第10907001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蘇永林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000元。二、陳韋守蕭智程徐世鴻互相鬥毆並意圖鬥毆而聚眾,陳韋 守處罰鍰6,000元,蕭智程徐世鴻各處罰鍰3,000元。三、侯家閎劉邦健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2,000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蘇永林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 :
1.時間:民國108年12月28日5時30分至55分左右。 2.地點:嘉義市○區○○路000號前。
3.行為:互相鬥毆。
(一)上開事實,有下列的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蘇永林陳韋守蕭智程徐世鴻侯家閎、劉 邦健警詢的陳述。
2.現場照片。
3.診斷證明書。




二、被移送人陳韋守蕭智程徐世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的行為:
1.時間:民國108年12月28日5時30分至55分左右。 2.地點:嘉義市○區○○路000號前。
3.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互相鬥毆。
(一)上開事實,有下列的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蘇永林陳韋守蕭智程徐世鴻侯家閎、劉 邦健警詢的陳述。
2.現場照片。
3.診斷證明書。
三、被移送人侯家閎劉邦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的行為:
1.時間:民國108年12月28日5時30分至55分左右。 2.地點:嘉義市○區○○路000號前。
3.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一)上開事實,有下列的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蘇永林陳韋守蕭智程徐世鴻侯家閎、劉 邦健警詢的陳述。
2.現場照片。
3.診斷證明書。
四、因為普通傷害案件,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如果不願意提出 告訴,或雙方互毆未至傷害,因此不能追究刑責的情形,就 可以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給予處罰。本 件被移送人互相鬥毆,雖然在警詢時都表明不提告訴,但是 ,被移送人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 成相當程度的危害,依前述說明,仍然應該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7條第2款規定給予處罰。本院斟酌本件是因為被移送 人蘇永林陳韋守發生行車糾紛爭吵,進而徒手互毆,陳韋 守離開後又邀集被移送人蕭智程徐世鴻侯家閎劉邦健 到場助陣,再與被移送人蘇永林發生口角拿椅子互毆,參酌 被移送人的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參與情形等一切情事,各 裁處如主文所示罰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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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