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9年度,78號
OLEV,109,員補,78,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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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7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凃邱足等人間因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之
  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二、敘明本件究欲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或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如
  係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請敘明被繼承人凃献之遺產係於何
  時分割。
三、如係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除
  依同法第828 條、第829 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
  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
  原告起訴未以被繼承人凃献之全部遺產訴請分割,原告應向
  本院聲請閱卷,遵期陳報被繼承人凃献之遺產清冊,並更正
  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
四、提出被繼承人凃献之除戶戶籍謄本、記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自行
  確認本件被告每人應有部分之具體比例(依配偶、血親或親
  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
  、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並應更正訴之聲明。
五、提出被告凃邱足凃信祈凃詩瑩黃涂霞凃娌凃換
  凃玉名凃江河凃金鐘凃文錦邱凃靜枝、凃愛、凃玉
  、凃松權凃松澈凃松鄰凃漳瀛凃世鋆凃宜榛、凃
  宇駿、凃宇鍵凃如憶楊永堅陳楊娥劉楊色、陳楊玉
  理、許楊千金謝楊清圓陳哲男陳松山陳松裕、陳迺
  鏘、陳迺宗陳迺鋒、陳菊、劉秋發劉彥局劉春凰、凃
  一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確認被告
  之姓名、住居所有無變更,訴狀所載資料應與戶籍謄本相同
  。本件被告或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
  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
  補正適格之被告。
六、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
  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
  所、訴之聲明、起訴狀附表),除戶籍謄本、登記謄本外,
  書狀及證物均應按被告及受告知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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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