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調字,109年度,73號
OLEV,109,員簡調,73,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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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青美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陳夜合之除戶戶籍謄本、記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請依
  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並需足以認定各繼承
  人應繼分比例)、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陳夜合之全體繼承人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
  之當事人為被告。
二、查報陳夜合之遺產清冊,提出其遺產稅申報資料、遺產稅免
  稅或完稅證明,如發現尚有其他遺產,提出該遺產之登記第
  一類謄本,及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並應更正訴之聲明
  。
三、提出彰化縣溪湖鎮西安段744-5 、鎮安段661-5 地號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
  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請自行計算確認本件被告每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各
  為何(依配偶、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
  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並更正訴之聲明及附表,不得僅概括表示按應繼分比例分
  割等語。
五、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李青江請求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李青江之應繼分
  比例定之,原告應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扣除已繳裁判費,補繳第一審應徵之
  裁判費。
六、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資料影本,請補提出。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適格之被
  告、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正確訴之聲明、附表
  等),除戶籍謄本、登記謄本外,書狀及證物均應依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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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