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玉閃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所有人權賴基榮就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
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權利人之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提出被告鄭玉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鄭
玉閃已死亡,則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
人為被告,及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三、提出受告知人賴基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起訴狀所附委任書記載有誤,請補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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