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9年度,90號
OLEV,109,員簡,90,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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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9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文正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屬財產權訴訟,亦應依前揭規定納費,並應依起訴時遺產總 價額,按繼承人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而代位權僅為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 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復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 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許世強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蔣許柳枝之 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依原告代位之 債務人許世強之應繼分比例定之,被繼承人蔣許柳枝之遺產 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418.17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公同共有2分之1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現金新臺 幣20,000元,系爭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4,367元,是被繼 承人蔣許柳枝遺產現值為5,114,774元(5,094,774元+ 20,000元=5,114,774元),而債務人許世強應繼分比例為 48分之1,此情有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佐參,依 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558元(5,114,774元 ×1/48=106,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原告 先行繳納裁判費3,64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 稽,其溢繳部分2,530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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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