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9年度,102號
OLEV,109,員簡,102,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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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102號
原   告 陳定璿 
      蔡秋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峻裕綜合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 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2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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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峻裕綜合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