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鄧盈珍
鄧盈汝
鄧盈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彩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貳仟玖佰肆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