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8年度,668號
NTEV,108,投小,668,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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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668號
原   告  陳思吟(即簡孟莉之繼承人)

       陳季鴻(即簡孟莉之繼承人)


被   告  OBISPO LOVEJETTED QUISMUNDO(中文名: 愛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思吟陳季鴻為原告簡孟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簡孟莉起訴後,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死亡,致 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原告簡孟莉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 訴訟之聲明,本院查陳思吟陳季鴻為原告簡孟莉之繼承人 ,此有南投縣南投市戶政事務所109 年1 月8 日投戶字第10 90000095號函暨所附手抄戶籍資料、簡孟莉之除戶謄本、陳 思吟、陳季鴻之戶籍資料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 結果附卷可憑,爰依職權裁定陳思吟陳季鴻續行本件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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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