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90號
原 告 陳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富揚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租金之給付,為租賃契約之要素,提高租金額,乃租賃契 約給付租金之權利義務內容之變更,故調整租金之訴,為形 成之訴,多數出租人共同將其共有之土地,出租他人而訴求 調整租金,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全體出租人自屬必 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5079號裁判意旨參照 )。
二、查本件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謄本所示,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 分僅3272分之507號,惟本件起訴之原告僅1人,故系爭土地 如尚有其他出租人,依前開說明,應一同起訴,是本件原告 如未就系爭土地之全體出租人一同起訴,其當事人顯非適格 ,爰裁定命原告於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表:(原告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非所有權個人全部)。二、系爭土地之租賃契約書。
三、系爭土地於99年辦理分割繼承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四、系爭土地如尚有其他出租人,請依上開資料補正追加全體出 租人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