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9年度,100號
PDEV,109,斗補,100,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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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夏廣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明彥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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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