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調字,109年度,20號
PDEV,109,斗簡調,20,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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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調字第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崇瑞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速來本院閱卷(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資料),並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38條規定之 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 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 詳如附表說明欄所載,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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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補正事項 │ 說明 │
├──┼─────────────┼────────────────────┤
│ 1 │原告請求分割之財產為被告因│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




│ │繼承所得之公同共有物,應以│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及│
│ │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本院已│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
│ │查得被繼承人張永林所有之遺│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體│
│ │產,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
│ │未聲明所欲請求分割之遺產為│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故本件原告請求代位│
│ │何,就缺漏部分應予補列。 │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 │
├──┼─────────────┼────────────────────┤
│ 2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
│ │下同)413,665元(計算式: │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
│ │遺產總額2,068,326元×被代 │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
│ │位人張崇瑞應繼分1/5=413,66│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 │
│ │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條第2 項亦有規定。分割共有物訴訟,則以原│
│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
│ │4,5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第77條之11所明定。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
│ │1,220元,尚應補繳3,3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
│ │ │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
│ │ │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
│ │ │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
│ │ │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 │ │。再按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 │
│ │ │保全債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
│ │ │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
│ │ │債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
│ │ │年度台抗字第42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 │
│ │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
│ │ │價額,按應繼分比例計算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所│
│ │ │受利益,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
│ │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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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