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81號
原 告 林再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瑀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俊瑀履行契約等事件,未據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以109年度斗補 字第2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 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 費答詢表查詢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